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德育天地>>阅览文章

新时代文明实践|学习教师法

作者: 周曼 | 发布时间: 2020/11/17 15:01:30 | 1321次浏览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湖山北路幼儿园于11月16日下午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了《教师法》。

会上,周曼老师带领大家学习了《教师法》,重点了解了《教师法》的总则、教师享有的权利、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总则:

1.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3.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5.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育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作为新时代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和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教师作为一支高素质的社会队伍,知法、学法、守法、用法是我们的必修课。通过学习,老师们明确了自身应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尽的义务等相关教师法的知识,也为日后依法执教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8F6310E56A64F7742A8FF251D5E4CB41.png

67B2A372CB3D6F65ADDE85885CD4F67A.png



版权所有©江宁区湖山北路幼儿园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湖山北路95号 电话:(025)52188650 邮编:211100

备案号:苏ICP备2021048345 苏公网安备320115020104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