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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伴·成长】南京市江宁区湖山北路幼儿园章程

作者: 校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5/3/25 9:53:50 | 106次浏览

南京市江宁区湖山北路幼儿园

   

(2025年修订版)

O二五

南京市江宁区湖山北路幼儿园章程

2025年3月20日教职工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幼儿园素质教育,实行依法办园、依法治教,规范幼儿园管理,保证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及《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订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为南京市江宁区湖山北路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园址为南京市江宁区湖山北路95号。

第三条    幼儿园是一所街道公办的全日制园所,学制三年,招收3-6岁幼儿,每年秋季招生,两轨六个班级。

第四条    幼儿园由江宁区教育局主管,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受国家法律保护。幼儿园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办园理念与办园目标

办园理念:以HOME理念为主线,营造文化,坚持以人为本师幼共成长,师师共发展,家园共和谐。

办园目标:让儿童在游戏中快乐学习、健康成长,强调以儿童的经验学习为基础,培养儿童活泼开朗、乐于合作、主动探索、积极善言的良好学习品质与素养,逐步帮助其成为健康慧美、全面发展的人。

园风:相伴成长,快乐发展。

教风:观察为为重,反思为主,创新为要

学风:乐学善思主动全面

培养目标:活泼开朗,乐于合作,主动探索,善思乐言。

每六条    本园建园纪念日为8月28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设置园长室、副园长室、教科室、保健室、年级组等部门,同时设有教职工大会、园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幼儿园实行园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明确对内、对外公示的内容、程序和形势。

第八条    建立党支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幼儿园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建立工会。参与幼儿园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女工委工作小组,为幼儿园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幼儿园工会及时遵照上级工会相关规定调整园内教职员工相应的福利待遇、慰问活动等。

第一节   园长

第十条    幼儿园实行组织领导的园长负责制,依法对幼儿园实施管理。园长由江宁区教育局任命。

第十一条  园长职责

1.贯彻和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

2.全面负责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3.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4.制订幼儿发展规划和年度、学期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向上级及教职工大会报告幼儿园工作。

5.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的政治和文化建设、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6.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7.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8.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十二条 园长权力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2.人事权。从幼儿园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中层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及岗位。

3.奖惩权。园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实施奖励机制;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处罚或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罚意见。

4.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幼儿园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幼儿园经费。

第十三条   副园长由园长提名,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考察、任命。副园长对园长负责,协助园长分管具体的工作。

第二节   园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园务委员会是教师、家长以及社会人士行使民主权利,有效参与园务管理的一种途径,是对园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

第十五条   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室、园党组织、园工会、园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和社区(社会)代表、有关教育专家组成,园长任主任委员。

第十六条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议,对幼儿园重要工作的方案、幼儿园发展的长远规划以及学年度工作、人员奖惩、财政预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以及其它涉及全园重要的工作进行审议。

第三节    教职工大会

第十七条   教职工大会是幼儿园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幼儿园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十八条   教职工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园长工作报告、幼儿园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它重大问题。

2.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

3.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4.参与评议考核园领导干部。

5.教职工大会每年召开12次,讨论审议全园重大工作。

6.幼儿园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选举产生,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行使教职工大会职权,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节    家长委员会

第十九条    建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园长指导下工作,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监督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办好家长学校。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条    幼儿园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具备的相应合格学历和资格证,各岗位人员均要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有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保育员、炊事员及教辅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师德行为规范、幼儿园章程和规章制度,爱生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创新进取,崇尚科学,诲人不倦,以身作则。积极参加园内外各项进修及培训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素养。

第二十三条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讲究工作规范,自觉做到六不(不讲教师忌语;不体罚变相体罚幼儿;不搞有偿家教;不收受幼儿家长礼品;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不擅自向幼儿收费)。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教职工来源,一部分是上级主管部门分配,不足部分的人员由幼儿园自主招聘。

第二十五条  本园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教职工由幼儿园聘任,聘期一般为二年,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聘约,执行规定的各项工作计划,完成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如不能胜任现职的,幼儿园将调整岗位一年,继续不能胜任的幼儿园可以解聘。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教师法》、《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岗位合同规定,结合幼儿园奖惩制度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教师权利

(一)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主动进行或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

(二)认真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学会观察、指导和评价幼儿的学习和发展。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假期的带薪休假,建立教职工档案。

(五)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

(六)主动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教师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幼儿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意义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每年对教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的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违反幼儿园规章制度和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理。

第四章  安全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建立伙委会,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听取意见和研究解决伙食问题,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每周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不断提高质量。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律、规章和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安全接送制度,入园时必须将孩子送到老师手中,并当面交接,不让孩子自行入园,提醒家长与幼儿爱护楼道内的设施,不奔跑不拥挤,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十六条    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幼儿园实际出发,分步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幼儿园,把幼儿园建成孩子的乐园。

第三十七条    确保幼儿在园的人身安全,切实维护幼儿的身心健康,对发生安全事故的教师将依据《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八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从事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幼儿园的任务是: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三十九条   本园保证两教一保,以班级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坚持面向全体幼儿,尊重幼儿意愿,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游戏活动,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新颖独创的儿童玩具,安全卫生的生活设施,促进幼儿的能力和个性得到全面发展。

第四十条     依据新课程、幼儿园计划,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尊重幼儿的身心特点,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第四十一条    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强化科研兴园,科研促教的意识,坚持开展问题研究常态听课活动,坚持保教人员的专业培训与例会制度,积极组织教科研活动。

第四十二条    认真抓好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尊重科学有效组织实施教学、游戏及生活活动,加强幼儿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养成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范幼儿一日活动环节,做到环环紧扣,有张有弛,动静交替。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十四条    加强助学券、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健康档案和幼儿个案,严肃招生等纪律。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保育、教育、教学工作的检查与考核,注重专业水平提升,完善过程资料。

第四十六条    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参与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活动,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热情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幼儿园实行对家长开放日制度。及时反馈幼儿在园情况,了解家长的建议或意见,交流教育经验。

第四十七条    充分利用社区的教育资源,密切合作,与小学相互衔接,共同为幼儿的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六章    财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八条    总务后勤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幼儿收取规定的保教费用为主上级补助、财政补助为辅。经费用于幼儿园教职工的收入分配、事业发展、条件改善、培训学习等等。

第五十条     教职工收入分配。事业编制类教师按义务教育段绩效考核工资发放;自聘人员根据岗位按照基础工资+月考核+年终绩效考核工资发放,保证后勤与保育人员工资高于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一条   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做好每年度的经费预算,严格执行预决算,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有关财务制度,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十二条   按照安全、保卫、采购、保管、维修等后勤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严肃工作纪律;坚持三重一大决策规定,公开服务内容,接收师生评议,廉洁自律,克已奉公,讲求效率。

第五十三条    校园建设制定整体发展规划后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做好维护管理和绿化美化工作。

第五十四条    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严防人为流失和浪费,定期进行园舍设备的检查维修,发现重大险情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教育局批准实施。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正。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南京市湖山北路幼儿园园长室,并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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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整理:钱欢

校对:陈词

审核:夏全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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